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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耳其某公司作为连带借款人,加入英国某银行和案外人签订的借款合同,约定资金出借方可以在任 何有管辖权的法院对借款人或担保人提起诉讼相关程序。土耳其某公司所有的“A 某”轮为英国某银行设 立第一优先登记船舶抵押权,并在马绍尔群岛共和国海事部门完成登记。英国某银行宣布借款全部到期后, 在“A 某”轮锚泊东南亚某国期间,获悉该轮下一目的港为我国广西防城港,特地等待一个月后“A 某” 轮停泊防城港卸货时,向北海海事法院申请扣押该轮。
北海海事法院经审查认为,英国某银行基于船舶抵押权请求扣押“A 某”轮符合法律规定,依法裁定 扣押该轮并责令土耳其某公司提供1800 万美元的担保。扣押期间,北海海事法院依法准许土耳其某公司 将该轮移泊至锚地等候进一步指令的申请,同时积极促成双方达成了和解。英国某银行向北海海事法院申 请解除了对“A 某”轮的扣押。
本案双方当事人在借款合同中约定了非对称管辖条款,英国某银行在船舶停靠的国家均可寻求司法救 济。基于对中国海事法院的信任,外国当事人特地选择在中国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扣押船舶。北海海事法院 快速受理申请、实施扣押。在英国某银行因担心船舶到锚地后会有逃逸风险而明确反对移泊情况下,北海 海事法院积极协调边检部门加强监管,打消英国某银行的顾虑,准许船舶移泊至锚地,避免长期停泊在码 头泊位而产生高额费用。扣押期间,北海海事法院积极引导双方当事人进行协商,仅用9 天就促成当事人 达成和解,顺利化解1800 万美元的国际海事纠纷,实现案结事了。船东特地委托律师致信感谢,称该案 “增强了我们对中国法官和中国海运营商环境的信心,在海外产生非常大的良好影响”。该案充分展现了 中国海事司法公正高效、善意文明的良好形象,是我国打造国际海事纠纷解决优选地的生动实践。
(2024)桂72 财保4 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