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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市人民检察院诉王某某、甄某某等11 人海洋自然资源与生态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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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案情】

2020 年8 月,王某某、甄某某、成某某、苏某某四人,在未取得海砂开采海域使用权证和采矿许可 证的情况下,预谋通过采挖海砂获取利益。11 月25 日凌晨1 时许,青岛海警局在青岛西海岸新区董家口 港外附近海域查获正在作业的“江海某某”船、“苏货某某”船,两条船舶载有海砂2600 余吨,涉嫌非 法采砂。伍某、薛某等人亦不同程度参与了案涉海砂的盗采、运输、收购等事宜。“江海某某”船负责采 挖海砂,“昌某某”船、“苏货某某”船分别负责收购、运输盗采的海砂,被海警抓获时,已有2000 余 吨盗采海砂完成交易。山东省青岛市人民检察院作为公益诉讼起诉人提起诉讼,请求判令王某某、甄某某 等11 人在各自行为范围内对海洋生态环境恢复费用、恢复期间损失及预防措施费用、鉴定评估费用等承 担连带赔偿责任,并在国家级媒体上公开赔礼道歉。

 

【裁判结果】

青岛海事法院一审认为,王某某、甄某某、苏某某、成某某在未获取海域使用权证、采矿许可证情况 下,为谋取非法利益,谋划并组织他人开采海砂,应当承担海洋生态环境受损的侵权责任。伍某、李某某 明知案涉行为系以“清淤”名义盗采海砂,仍参与组织联络,均存在主观故意及客观的采砂行为,应承担 侵权责任。陈某某、顾某某分别作为采砂船的实际经营人、管理人员,未尽审查义务而参与其中,均应承 担侵权责任。上述八人共同参与了非法采砂行为,应承担连带责任。辛某某、薛某与任某某分别通过两条 船舶参与了涉案海砂的运输与收购,均未尽到审查海砂来源的注意义务,与采砂者构成共同侵权,应在其 各自运输收购范围内对损害承担连带责任。一审判决王某某等8 人连带赔偿海洋生态环境恢复费用368014 元、恢复期间损失9466 元和预防措施费用73603 元;薛某、辛某某在运输收购范围内与王某某等8 人连 带赔偿海洋生态环境恢复费用160000 元、恢复期间损失4115 元和预防措施费用32000 元;任某某在运 输收购范围内与王某某等8 人连带赔偿海洋生态环境恢复费用208014 元、恢复期间损失5351 元和预防 措施费用41603 元;上述11 名被告连带承担案涉鉴定评估费用5 万元并在国家级媒体上向社会公开赔礼 道歉。陈某某提起上诉。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典型意义】

海砂是宝贵的海洋矿产资源,大量非法、无序开采海砂,不仅造成海洋矿产资源的流失,影响海底生 物群落和生态环境的稳定,同时未经淡化的海砂用于建筑业也将危及建筑安全。在巨大利诱下,盗采人员 与收购、运输、销售人员形成了完整利益链条,导致海洋自然资源与生态环境受损。本案将非法采砂行为 链条上的组织者、采挖者、运输者、采购者等11 名被告认定为共同侵权,对非法采砂行为进行全环节、 全要素、全链条打击,彻底切断“采、运、销”利益链条,充分发挥了海事司法预防、打击非法盗采海砂 行为的引领作用,切实维护海洋生态环境和矿产资源安全,为服务保障经略海洋战略提供了有力司法保障。

 

【一审案号】

(2023)鲁72 民初359 号

【二审案号】

(2024)鲁民终892 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