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郝某某等88 人诉某船务公司船员劳务合同纠纷系列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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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案情】

2010 年8 月,案外人某金融租赁公司与某船务公司签订船舶融资租赁合同,将涉案两船光租给某船 务公司。2023 年3 月起,由于经营困难,某船务公司持续拖欠两船共计88 名船员工资总额近1000 万元。 郝某某等88 名船员先申请扣押涉案船舶,后又诉至天津海事法院,请求某船务公司支付拖欠工资,确认 所欠工资对涉案船舶依法享有优先权。

 

【裁判结果】

天津海事法院通过核查不同工种船员的工资市场行情、案涉船员上下船时间等,积极促成所有102 个 案件的88 名船员与某船务公司达成调解协议,出具民事调解书确认船员工资等费用,并经审查确认上述 款项对涉案船舶享有优先权。涉案两船于2025 年1 月被司法拍卖,88 名船员的工资等费用均得到及时清 偿。

 

【典型意义】

船员是航运业的重要生产要素。我国船员人数位居世界第一,依法维护船员合法权益,对保障海上交 通安全、维护航运健康稳定发展、促进我国国民经济发展具有重要意义。该系列案涉及人数多、金额大, 海事法院践行“如我在诉”理念,高效核查每名船员的工资标准以及上下船时间,从扣船、立案到最终调 解结案不到三个月时间,公正高效维护了船员的合法权益。该系列案件还创新采用利害关系人参与审查机 制,充分听取某金融租赁公司对船员工资享有船舶优先权的意见,保障其知情权,避免引起关联案件,拖 延船员权利的实现。该系列案件的妥善化解,是践行新时代“海上枫桥经验”,促进涉民生群体性矛盾纠 纷实质性化解、一次性解决,实现定分止争的生动体现。

 

【一审案号】

(2024)津72 民初691 号等102 案